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民初9589号
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62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洲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6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张毅军,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被告:***,女,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苏州市环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5年1月25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洲医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313元,由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