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夏保存、***等与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04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夏保存。
申请执行人薄化春。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武照凤。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现住山东省曹县郑庄乡马庄行政村马庄02392。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会芹。
被执行人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槐安东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007472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保存、***、***、***、***、***、***、***与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北劳仲案[2014]18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现本院已立案并进入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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