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微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2执异3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微,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第三人***,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高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了(2017)冀0102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了(2017)冀01民终6328号,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高微没有履行判决书内容。在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分别于2018年5月15日、2018年8月28日提出案外人异议申请及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已经对***申请予以裁定驳回,被申请人***主张在高微名下的冀A×××××奔驰汽车出卖给被申请人,该车辆在被申请人占有和使用。***提出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均已终结。被申请人***在占有该车辆没有事实与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与高微不当得利纠纷诉讼程序中,申请人已经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主张对该车辆予以执行,现该车辆***占有、使用,无法执行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请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提交2013年1月17日***与高微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2018)冀0102执异63号执行裁定书、(2018)冀0102民初5816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对冀A×××××奔驰汽车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权利,后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被驳回起诉。
本院查明,2016年5月13日本院作出(2016)冀0102民初28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高微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查封被告高微名下冀A×××××汽车一辆。2017年3月8日本院作出(2016)冀0102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57167.24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日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86856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20日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进入执行程序后,2018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17)冀0102执2009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高微名下车牌号为冀A×××××的汽车一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法定情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马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沈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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