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执195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槐安东路**。
被执行人:高微,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大悟县。
本院执行的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高微名下的牌照号为冀A×××××的奔驰牌汽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