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执19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槐安东路**。
被执行人:高微,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大悟县。
本院执行的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2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35.71万元。本院2020年8月5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履行民事判决书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劵、工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等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2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为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2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