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执监3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槐安东路28号。
被执行人:高微,男,197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市长安区。
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长期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执行法院。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的(2016)冀0102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由***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行。
***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由***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眭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