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2执恢7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槐安东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747252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微,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市长安区。
本院在执行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102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高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57167.24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日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高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86856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20日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56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13226元,由原告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930元,被告高源承担5000元,被告高微承担6296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2月27日恢复执行,本案被执行人高微于2018年5月死亡,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及不动产都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案在诉讼时,申请人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被执行人高微名下车牌号为冀A×××××号汽车一辆,该车辆未实际扣押。在执行中,第三人***提出异议,称其已购买该车辆请求解除查封,其异议被驳回;***提出异议之诉亦被驳回起诉。2019年03月26日本院向第三人***邮寄送达了交回车辆通知书,第三人未交出车辆。2019年04月15日执行员同申请执行人一起到相关单位请求查找并扣押该车辆,未能扣押到该车辆。2019年04月17日申请人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请求被裁定驳回。2019年06月17日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高微父母为被执行人,该申请被裁定驳回。
本院认为执行人员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找到可被执行财产,未能实际扣押高微名下冀A×××××号汽车,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该车辆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明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郑兰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