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伟宏园林雕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佳某某宏园林雕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804执5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南岗村。
被执行人:佳***宏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春光小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佳***宏园林雕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全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佳***宏园林雕塑有限公司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及利息。如被执行人未能按协议履行,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804执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铁锋
审判员  戚义勇
审判员  李 钤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