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804执5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南岗村。
被执行人:佳***宏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春光小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佳***宏园林雕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全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佳***宏园林雕塑有限公司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及利息。如被执行人未能按协议履行,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804执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铁锋
审判员 戚义勇
审判员 李 钤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