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航利阀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航利阀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太和县威琳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辖终15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和县威琳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马集乡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杨华超,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航利阀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整建,总经理。
案件由来:太和县威琳天然气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10765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涉案《销售合同》约定了交货地点即上诉人住所地,该地系合同履行地,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原审原告诉请原审被告支付货款并支付利息,本案系买卖纠纷,争议标的即合同义务为给付货币,原审原告作为接收货币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住所地在成都市高新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送货地并非合同履行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斌
审判员  郑慧
审判员  魏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