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终4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太和县威琳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马集乡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杨华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燕,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良,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成都航利阀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整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水平,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太和县威琳天然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航利阀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10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107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太和县威琳天然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6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侯文飞
审判员 仇 静
审判员 董荣昌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甘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