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523执16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航利阀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整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鲁安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綦公路以北国安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郭相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成都航利阀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鲁安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50619.4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了其财产情况。2017年9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鲁安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都航利阀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鲁安天然气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胜利支行账号66×××44的账户,本院已采取冻结,账户未有存款。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无法控制和处置。未发现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房产)等财产。本案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523民初1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峻华
审判员 张东亮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景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