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执保147号
申请人: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市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共计人民币65万元,包括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机器设备、车辆等财产。
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2022)苏03财保55号民事裁定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5万元,如银行账户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