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艺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艺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赫美联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民初16624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中艺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中路金融中心大厦南座四楼西侧A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38778942。
法定代表人邱上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庆文,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赫美联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1011号1979文化生活新领域A区2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978056H。
法定代表人安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美玲,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文婷,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的反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中艺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深圳赫美联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27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013.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2797.25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廖  劲  锋
人民陪审员 王  红  华
人民陪审员 吴  日  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雯仪(代)
柯建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