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662号
原告:****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飞雁街128号6号楼8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海琴,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录林,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洋,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458号3-201-01。
法定代表人:赵玲,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峻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郝群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