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铂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大雄电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青县铂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民终4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市大雄电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市高新区湘江道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22213710。
法定代表人:李朝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勇,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县铂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木门店镇半截河村南5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598287121E。
法定代表人:张学孔,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钢,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大雄电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青县铂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8)冀0922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市大雄电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因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同时青县铂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也撤回了一审反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市大雄电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青县铂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8)冀0922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市大雄电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青县铂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市大雄电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7260元减半收取3630元,由青县铂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260元,减半收取3630元,由***市大雄电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15元,青县铂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81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常秀良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付 毅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