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翌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翌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天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18249号之二
原告:上海翌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958号21幢6层18室。
法定代表人:李勇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天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关科技产业园A座101。
法定代表人:崔大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翌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天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翌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翌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嘉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庞申威
书 记 员 陈智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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