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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天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翌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沪02民辖终885号
上诉人宁夏天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7民初1824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宁夏天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补充协议》未对管辖进行约定,应适用法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且被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或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皮头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翌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资源采购服务合同》约定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协商未成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明确且合法有效。双方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未对协议管辖另作约定,且明确补充协议为主合同的补充,其他未尽事宜以主合同为准。本案按照《资源采购服务合同》中的协议管辖约定确定管辖权。法人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住所具有特定法律含义且具有唯一性,不能将法人实际办公地点、联系地点、通讯地址等法人的场所与之混淆。甲方即被上诉人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地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且在合同中予以披露,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