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02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窦春光,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安徽万凯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五一小区商住楼******,组织机构代码7548648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7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万凯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29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安徽万凯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应归还窦春光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2年4月22日起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及案件受理费7800元。因安徽万凯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窦春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追加***为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安徽万凯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申请恢复对该案件的执行,本案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互联网银行等进行网络查控,反馈无财产登记信息;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皖B-×××××沃尔沃牌小型汽车,申请人申请以物抵债;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撤销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失信、限高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0202执恢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曹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