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凯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盈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安徽万凯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02执1304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盈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安徽万凯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五一小区商住楼西座6幢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54864876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芜湖大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融汇中江广场H#楼2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357674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盈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万凯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大航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件作出(2017)皖0202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451966.60元及迟延违约金,承担执行费54660元。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2018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被执行人未签收,公告送达执行材料;
2、2018年6月26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8年7月20日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地芜湖市融汇中江广场H楼****、****室走访,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前往被执行人生命树登记住址芜湖市世纪花园××室走访,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8年9月11日向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
5、2018年10月11日、2019年1月10日再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6、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中××广场××#楼××、××室房屋及××新城商业街××室房屋,其他法院首查封,我院无处置权,暂无法处置;
7、约谈申请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约谈申请人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