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202民初918号
原告:徽商银行芜湖新市口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负责人:欧见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银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银行职员。
被告:安徽万凯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
被告:***,女,1964年2月8日出生。
被告:芜湖大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徽商银行芜湖新市口支行与被告安徽万凯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大航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