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2执恢194号
申请人:**,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申请执行人:***山保税港区盈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4LA354。
法定代表人:陈璟。
被执行人:李庆奎,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div>
被执行人:安徽万凯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五一小区商住楼****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54864876C。
法定代表人:王跃琨,董事长。
被执行人:戴西玲,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div>
被执行人:芜湖大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融汇中江广场**楼2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35767464。
法定代表人:李庆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保税港区盈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戴西玲、芜湖大航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万凯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李庆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的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2017年4月21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山保税港区盈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申请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山保税港区盈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对本案被执行人戴西玲、芜湖大航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万凯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李庆奎借款合同权利转让给**。2020年5月,***山保税港区盈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对转让事宜联合公告通知了各债务人及担保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斗胜
执行员 潘井东
执行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