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凯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盈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2执恢194号
申请人:**,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申请执行人:***山保税港区盈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4LA354。
法定代表人:陈璟。
被执行人:李庆奎,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div>
被执行人:安徽万凯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五一小区商住楼****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54864876C。
法定代表人:王跃琨,董事长。
被执行人:戴西玲,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div>
被执行人:芜湖大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融汇中江广场**楼2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35767464。
法定代表人:李庆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保税港区盈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戴西玲、芜湖大航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万凯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李庆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的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2017年4月21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山保税港区盈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申请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山保税港区盈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对本案被执行人戴西玲、芜湖大航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万凯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李庆奎借款合同权利转让给**。2020年5月,***山保税港区盈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对转让事宜联合公告通知了各债务人及担保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斗胜
执行员  潘井东
执行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