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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2执恢1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2月0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执行人:芜湖大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本市融汇中江广场有**楼2103。
法定代表人:李庆奎。
被执行人:安徽万凯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本市五一小区商住楼****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王跃琨。
被执行人:李庆奎,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申请执行人**与***、芜湖大航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万凯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李庆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202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了***、李庆奎名下位于芜湖市弋江区南瑞新城商业街*幢**号商业用房,买受人杨世能(公民身份号码)于2020年09月05日以最高价3722055.36元竞得上述房产并交纳全部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李庆奎名下位于芜湖市弋江区南瑞新城商业街*幢**号房屋(房产证号20××**)及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登记至买受人杨世能(公民身份号码)名下。
二、买受人杨世能可持本裁定到房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何贤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丁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