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02执851号
申请人:徽商银行芜湖新市口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86515267P。
负责人:欧见秋,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万凯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五一小区商住楼西座6幢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54864876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芜湖大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融汇中江广场H#楼2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357674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徽商银行芜湖南湖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万凯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大航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对(2018)皖0202执8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