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02执恢110号
申请执行人:窦春光,男,1963年6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安徽万凯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7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万凯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29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二、查封期限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曹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