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滁州市喔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5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182民初1186号
原告:***。
被告:滁州市喔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西路391号。
法定代表人:方自忆,总经理。
本案在审理原告**海诉被告滁州市喔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岳露露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