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2财保2324号
申请人:***,男,195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人:***,女,195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治国,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芦岭路康城水云间1号商办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015719。
法定代表人:周先发。
被申请人:周先斌,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申请人***、***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先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先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董 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