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弘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弘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晨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502执5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弘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
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晨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弘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晨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内2502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弘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42129.17元,并从2018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晨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给付责任;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弘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5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93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及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措施:
1.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晨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给付的义务项已通过扣划其名下银行存款履行完毕,扣划本金及利息共计4958180.8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
2.未履行部分为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项,已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其在中院执行案件款,待回款时提取、扣划;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安徽弘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飞能
审判员  邓 燕
审判员  依丽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玉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