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红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红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康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11民初9164号
原告(反诉被告):长沙红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819号万坤图财富广场3栋2808室。
法定代表人:蒋小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波,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勇,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康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459号牛头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胡劈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沙(系公司监事),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娜,湖南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红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康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红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被告长沙康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红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康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长沙红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康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98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93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长沙红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386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康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红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