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6762号
申请人四川正者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正者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36,648.8元部分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限额为736,648.8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203元,由四川正者商贸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