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11民初1830号
申请人:石家庄市恒和硕洋物资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王家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郭硕,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兴合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正定县燕赵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龚风岭,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彭彦彬,男,汉族,1981年4月15日生,住河北省正定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石家庄市恒和硕洋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兴合建筑有限公司、彭彦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9月1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兴合建筑有限公司、彭彦彬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兴合建筑有限公司、彭彦彬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