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合建筑有限公司

石家庄盛腾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与河北兴合建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23民初3391号之二
原告:石家庄盛腾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牛城乡倾井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兴合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燕赵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
被告:***,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
原告石家庄盛腾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兴合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石家庄盛腾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兴合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盛腾干混砂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盛腾干混砂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兴合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24元,减半收取,剩余4562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32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闫建霞
人民陪审员樊帆
人民陪审员宋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