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星佳泰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河北新星佳泰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123民初2859号
原告:河北新星佳泰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西洋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城(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河北新星佳泰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新星佳泰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新星佳泰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2815元,违约金11953.35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15日,实际按月2%计算至支付完全部货款之日);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了防水卷材材料,原告已按期交货,但被告未按期支付全部货款。后原告多次催收,但至今仍有132815元货款未支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防水卷材材料,双方对账后,被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条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于2018年11月26日***欠河北新星佳泰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92815元整(大写:**********伍元整)。欠款人承诺于2018年12月30日前将欠款还清。如逾期未还清,则按欠款的千分之五每日计算利息。欠款人:***2018年11月26日”。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对账单、欠条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防水卷材材料,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关于欠款数额,原告称出具欠条后被告偿还了6万元,现主张欠款数额为132815元,并提供了有被告签名及指纹的欠条一份;该证据真实可信,且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采信,欠款数额应为132815元为宜。关于利息,原告主张利息按月2%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偿还全部货款之日止,因欠条中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但该利息约定过高,故原告主动将逾期利息调整至月息2%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新星佳泰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32815元及利息(利息以13281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志琪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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