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08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新星佳泰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西洋村西。
被执行人**锁,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本院在执行河北新星佳泰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08民初34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锁269737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梁春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孙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