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704民初54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游仙镇*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反诉原告)绵阳市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四川涪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绵阳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绵阳市海峰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西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游仙镇*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反诉原告绵阳市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游仙镇*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反诉原告绵阳市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本诉原告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游仙镇*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反诉原告绵阳市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本诉原告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游仙镇*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准予反诉原告绵阳市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9342.5元,由原告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游仙镇*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62145元由反诉原告绵阳市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魏 东
审 判 员 贾武君
人民陪审员 熊 英
书 记 员 王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