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绵阳市相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西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2675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相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惠。
被执行人:四川西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
法定代表人:徐琳。
案由追偿权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绵阳市相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民终533号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西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西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 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