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东阿县东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524民初825号
原告东阿县东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聊城市轩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本院按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无法送达。2021年4月20日,本院向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电话通知,限其接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向我院提交被告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确切送达地址,原告并未提供。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通知其提供确切地址后原告并未积极提供,本院难以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致使本案无法进入审理程序,且不符合案件中止条件。鉴于目前不能送达的现实情况,应驳回原告起诉。待被告住址明确或送达情势出现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东阿县东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红珍
书记员  杜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