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东阿县东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轩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1524民初1662号
原告东阿县东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轩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丁祖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阿县东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利丽、被告聊城市轩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荣、康有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丁祖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同被告聊城市轩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东冠建材预拌混凝土加工承揽合同》,由原告供应涉案工程预拌混凝土。此期间,马广荣与丁祖祥,就涉案工程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并约定混凝土等材料由丁祖祥提供,材料款在业主拨款中优先支付,扣除管理费后的利润各50%进行分配。合同签订后,原告向涉案工地供应预拌混凝土,并由丁祖祥等人签收,丁祖祥向原告出具对账单。共欠378720元,事实清楚,双方法律关系明确,本院依法确认。马广荣与丁祖祥均系代理行为或职务行为,其相应权利义务,应由所在公司承担。原告要求丁祖祥个人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确认。《项目合作协议》虽约定了材料款承担方及利润分配,但该约定仅对双方有约束力。被告聊城市轩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东冠建材预拌混凝土加工承揽合同》的合同相对方,涉案工程合作方,应对《项目合作协议》所涉原告混凝土款(合伙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系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诉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聊城市轩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辩称,本院不予确认。被告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丁祖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述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或经本院审查确认,可以采信,结合庭审笔录,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聊城市轩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东冠建材预拌混凝土加工承揽合同》甲方为聊城市轩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为东阿县东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东阿吉祥苑绿化工程室外,工程地点:茄李新村北临。由乙方向甲方供应预拌混凝土,货款结算方式与跟甲方签订的大合同付款方式吻合。甲方依据工程进度与收获方量向乙方支付货款,该工程主体完工后十五日内付清乙方全部货款。该合同甲乙双方均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确认,马广荣作为甲方委托代理人亦签字。此期间,2020年5月31日,马广荣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丁祖祥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甲乙双方共同承建东润吉祥苑园林景观工程,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工程总价为10400000元。甲方负责启动项目并派驻项目经理、严把质量,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协调内外关系和资金回笼,不因人为因素延误工期。乙方负责施工包干、派驻施工总监、主管会计,组建项目管理班子和现场施工管理。该项目工程中的使用大宗材料如现场机械、管道、混凝土、苗木等,由乙方提供,并经双方协商确认后进场,材料款等待业主方拨款后优先支付。本项目按合同额拿出百分之六为居间费(5%)及资质管理费(1%)。乙方预付甲方前期项目运作投入费用贰拾万元,最终从甲方所得利润分成中的份额中扣除。乙方负责投资,组织队伍施工,甲方负责项目外部协调,负责进度款到位协调,最后利润分成按甲方得50%,乙方得50%进行分配。该协议马广荣、丁祖祥签字按手印确认。此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供货。原告供货单上明确注明施工单位聊城轩逸、工程名称吉祥苑景观绿化及产品等级、驾驶员、运输车号、方量、出货单号、发货时间等,并分别由丁祖祥等多人在送货单签收人处签字收货。2020年8月18日及2020年9月12日,原告出具的注明施工单位为聊城市轩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吉祥苑、单价350-370不等、合计金额338870元、38770元等内容的两张《东阿县东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对账单》,丁祖祥分别签字确认。2020年12月29日一张对账单合计数额为1080元,未签字。 另查明,被告丁祖祥为被告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负责人,被告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系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
被告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被告聊城市轩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阿县东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8720元,并分别以338870、38770、1080为基数,自2020年8月18日、2020年9月12日、2020年12月2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阿县东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81元,由被告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被告聊城市轩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传指 审判员  赵 鹏 审判员  周 杨
书记员  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