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聊城市世通地坪材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民终10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新南环路***城小区对过100米。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聊城市世通地坪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站前街西湖馨苑C11-1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南二环旺角535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聊城市世通地坪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2)鲁1502民初9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贾 琼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