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王彬与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12097号 原告王彬,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南二环旺角**。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新南环路***城小区对过100米div>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王彬诉被告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夯睿公司)、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以下简称夯睿聊城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120000元及占用佣金期间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夯睿聊城分公司系被告夯睿公司的分公司,***系夯睿聊城分公司的负责人,***代表公司与原告约定原告为夯睿聊城分公司介绍聊城**阿尔卡迪亚北区三期正式路工程。2016年11月原告成功促成被告夯睿聊城分公司承揽了聊城**阿尔卡迪亚北区三期正式路工程,***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约定夯睿聊城分公司承诺付给原告介绍费130000元,并分次付清等事宜。原告依约成功完成了居间介绍义务,且该工程于2017年3月20日竣工,被告夯睿聊城分公司未能依约向原告支付佣金。 本院认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交的起诉状落款处无原告王彬的签名及捺印,无法证明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