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博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蚌埠市前卫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滁州市博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执恢161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前卫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90113113R。
法定代表人:吴明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市博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RXK652。
法定代表人:马何杨,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前卫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博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寇学年
审判员  许富宝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严 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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