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1100号
原告:滁州市苏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国际商城B区2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GFHR9G(1-1)。
法定代表人:苏明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滁州市博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长江商贸城A区10栋28-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3MA2A2NRXK652。
法定代表人:马何杨,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滁州市苏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博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滁州市苏奔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苏奔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苏奔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市苏奔商贸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唐 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戴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