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博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蚌埠市前卫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博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滁州市金恒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03民初5522号
原告:蚌埠市前卫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90113113R。
法定代表人:吴明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家鑫,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博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RXK652。
法定代表人:马何杨,该公司经理。
被告:滁州市金恒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TH5QL01。
法定代表人:王满意,该公司经理。
原告蚌埠市前卫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博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滁州市金恒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蚌埠市前卫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蚌埠市前卫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潇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萧 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