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民初1650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星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滨湖国际企业港一期6-101,注册号340100001246862(1-1)。
法定代表人:吴纯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彪,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滁州市博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999号升通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RXK652。
法定代表人:马何杨。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星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市博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9)皖0111民初1650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安徽星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滁州市博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星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滁州市博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滁州市博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吴纯虎名下位于合肥市潜山路269号华亿大厦1806室(房地权蜀字第075975号)房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朝保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董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