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执72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8年0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执行人:滁州市博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999号升通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马何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24民初46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博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5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孟祥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蔡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