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141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裕华东路197号。
负责人:***,行长。
被告:***,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桥西区。
被告:河北御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安区和平东路183号(棉宏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桥西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告***、河北御景园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御景园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84629.96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告***、河北御景园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84629.96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晓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