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御景园林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与某某、河北御景园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141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裕华东路197号。 负责人:***,行长。 被告:***,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桥西区。 被告:河北御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安区和平东路183号(棉宏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桥西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告***、河北御景园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御景园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84629.96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告***、河北御景园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84629.96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晓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