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执631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山东中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3097608F,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道金颐家园沿街0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中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02民初2302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08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递交执行和解协议书,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执行。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适用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