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市明德管业有限公司、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民申7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抚顺市明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张淑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旭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马志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抚顺市明德管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4民初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抚顺市明德管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兴长奕
审判员  刘 妍
审判员  田水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