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4执1649号之一
被执行人: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十二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霍万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