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26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流水苑3幢105室21室。
法定代表人吴旭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20)湘0103民初743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租赁合同纠纷款1857.66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内的存款(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益
审判员 周卫红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周颖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