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91民初112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遂川县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遂川县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433530181820170000026)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遂川县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理书记员*小倩